穗工信規字〔2023〕3號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關于印發廣州市促進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促進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徑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反饋。
廣州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2023年12月25日
廣州市促進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廣州市促進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的管理,提高財政專項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 〔2020〕12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廣州市促進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以下簡稱“產業發展資金”)是指由市財政預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具有專門用途和績效目標,按法定程序納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部門預算管理的財政專項資金,產業發展資金執行期限為2023-2027年。對納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部門預算的上級轉移支付財政專項資金,按上級部門規定執行,無具體規定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條 產業發展資金的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省及本市產業轉型升級發展的政策導向,遵循“統籌集中、突出重點”的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確保產業發展資金使用的安全和高效。
第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和各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項目申報單位和用款單位共同做好產業發展資金的各項工作。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產業發展資金的預算編制和執行,負責產業發展資金設立、報批和清理,組織項目申報、評審、報批、信息公開、監督檢查、驗收和績效評價;對產業發展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管理情況進行“雙監控”等工作。
(二)市財政局負責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審核和下達產業發展資金預算,組織績效評價。
(三)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轄區項目組織申報、審查推薦 、監督檢查;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對產業發展資金預算執行情況和績效管理情況進行“雙監控”;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完成項目驗收等工作。
(四)申報指南中應明確項目申報單位需按照指南要求申報資金項目,對申報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負責;用款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對項目實施和資金使用負責,嚴格執行專項資金管理規定和申報用途,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實施項目及驗收,主動配合相關監督檢查、績效評價 、審計統計等工作。
第二章使用范圍及支持方式
第五條 產業發展資金的支持對象是在廣州市行政區域內開展經營、服務活動的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以及市委市政府決定的其他支持對象。
第六條 產業發展資金按照中央、省和市重大決策部署,圍繞全市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及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專項規劃,落實建設現代化產業體系要求,貫徹“堅持產業第一、制造業立市”決策部署,發揮政策引導和財政資金撬動作用,推進新型工業化,推動制造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發展,加快發展數字經濟,促進數字經濟和實體經濟深度融合,推動“四化”賦能、企業提升行動,深入實施“鏈長制”,加快培育“萬千百”億級產業鏈群,堅持落實“中小企業能辦大事”精神,支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重點支持以下領域和方向:
(一)開展“四化”專項行動賦能新型工業化建設。以“平臺受益、企業受用”為原則,聚焦數字化轉型、網絡化協同、智能化改造、綠色化提升,支持“四化”平臺能力建設,支持“四化”評估診斷和改造實施。支持“鏈主企業”發揮平臺領航作用,支持“鏈主企業”(含“鏈上企業”)及機構開展產業鏈招商、供需對接、產品配套、協同創新和科技成果產業化。支持重大項目招引,支持汽車、綠色石化和新材料、半導體與集成電路、超高清視頻和新型顯示、生物醫藥與健康、現代高端裝備、數字經濟核心產業、都市消費工業、時尚產業、生產性服務業等重點產業發展,支持服務型制造、綠色制造和再制造。支持產業園區、載體建設。支持企業開拓市場活動和展示推介平臺。支持企業技術改造、質量品牌提升、產業人才引育留用、工業遺產保護利用、資源綜合利用。支持首臺(套)重點技術裝備、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軟件等新產品研發應用。
(二)大力支持中小(民營)企業發展。完善中小(民營)企業服務體系,改善中小企業投融資環境,推進政府引導基金建設,支持中小(民營)企業開拓市場,提高中小企業國際合作水平,推進中國(廣州)中小企業先進制造業中外合作區的建設,推動“小升規”,培育“專精特新”中小企業,引導中小企業專精特新發展,支持舉辦創新創業賽事,提升中小(民營)企業管理人員的素質能力。
(三)按規定對國家、省支持的重大項目給予地方配套資金。
(四)按市委、市政府協議或議定的支持事項或重點領域。
第七條 產業發展資金可以依據相關政策文件,采用設立基金、直接股權投資、獎勵、補助(事前 、事中、事后)、融資擔保、貼息、風險補償、政府購買服務等支持方式。
第三章 預算編制與執行
第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部門預算編制的有關要求,編制下一年度產業發展資金預算,并在廣州市促進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專項資金下設立二級項目(專題)進行管理,按規定程序報送市財政局。
第九條 產業發展資金的支持方向及項目應有明確政策依據,沒有政策依據的不得列入產業發展資金預算安排支出,制定支持政策涉及產業發展資金的,應明確具體績效目標、支持方式、支持條件、支持標準,并做好資金測算,按照《廣州市本級重大政策和項目財政立項預算評估管理辦法》(穗財編〔2023〕4號)《廣州市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穗府辦函〔2020〕12號)等規定履行立項預算評估和報批手續。如支持項目為突發性、緊急性或特定性工作任務,可直接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制定資金使用計劃后按規定報市政府審批。產業發展資金年度預算一經批準下達,應嚴格執行。因特殊原因確需調劑的,按照規定程序報批。
第十條 產業發展資金支持公開征集項目的一般程序為:
(一)發布指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在其門戶網站及申報系統發布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指南,除涉及保密或重大敏感項目外,原則上通過政策兌現服務信息管理平臺組織項目申報。申報指南應當明確產業發展資金申報對象和條件、支持范圍、支持方式、申報程序、績效指標和驗收標準的具體要求。
(二)項目申報。產業發展資金申報指南應明確申報單位單位需符合以下要求:符合資金管理辦法、申報指南規定的支持對象、用途范圍、申報條件等,不得跨范圍申報專項資金;項目計劃任務、實施方案切實可行,績效目標明確清晰、科學合理;一個項目原則上只能申請一項專項資金,項目申報單位不得以同一項目重復申報或多頭申報專項資金,確因特殊情況需申報多項專項資金的,必須在申報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說明已獲得或正在申報的其他專項資金情況;申報項目材料必須真實、準確和完整,不得弄虛作假騙取財政專項資金。
(三)審查推薦。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通過申報系統對項目申報單位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查推薦,將符合條件的申報材料以及審查推薦結果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四)形式審查。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區審查推薦結果對項目進行形式審查。
(五)專家評審。對明確要求組織開展評審的項目,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或第三方機構進行評審。
(六)擬定支持項目計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項目形式審查、專家評審、查重、信用查詢等程序的結果,經集體審議擬定支持項目計劃,對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項目申報單位不予支持。
(七)社會公示。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擬支持項目計劃按規定向社會公示5個工作日。公示期間如有異議反映,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核實后予以處理。
(八)項目入庫。公示期滿無異議或異議經核實不成立后,按程序將擬支持項目計劃列入部門預算項目庫,并根據產業發展資金年度使用額度,制定資金項目計劃。
(九)資金撥付。經市人大審議批準后,由市財政局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批復預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照政策兌現和集成服務的相關工作要求下達資金項目計劃。需簽署協議的項目按規定簽署協議,按有關程序撥付資金。
第十一條 涉密項目按照國家、省、市保密規定執行。
第四章 績效管理與信息公開
第十二條 產業發展資金建立以績效目標為導向的全過程績效管理制度。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產業發展資金項目的績效評價、信息公開工作。市財政局按照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績效評價、監督管理平臺的信息公開情況。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在申請設立、編報年度產業發展資金(專題)預算時,應按規定設置產業發展資金績效目標和績效指標。績效指標應可測評、可衡量,包括產出、效益和滿意度指標;目標設置要全面完整、具體細化、合理可行。
(二)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或中小企業行政主管部門)依職責對預算執行和績效目標情況進行動態監控。用款單位應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約定提供項目實施進度和資金運行績效情況,對監控中發現的偏差或問題,及時采取措施予以糾正。
(三)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根據預算績效管理和本辦法有關規定,按職責分工對產業發展資金適時組織開展績效評價。績效評價結果作為產業發展資金安排、調整、收回及責任追究的重要參考依據。責任單位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約定對績效評價發現的問題及時整改。
(四)區財政局負責辦理轉移支付至區的專項資金預算下達和撥付,定期開展資金清算。
第十三條 除涉及保密、重大敏感項目不予公開外,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要求將產業發展資金需公開的信息在其門戶網站上公布,并在廣州市政策兌現服務信息管理平臺(廣東政務服務網/廣州市)、廣州市人民政府門戶網站“營商廣州”專欄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十四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建立長效監督機制,對用款單位的產業發展資金使用和項目進度加強過程監管。資金下達時應明確用款單位需按要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報告項目進展情況和資金使用情況,配合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和其他相關部門開展項目和產業發展資金評估檢查。資金下達時應明確項目在執行過程中因故需要變更、結項或撤項的,用款單位應及時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規定核準申請,并依據法律規定或者約定部分或全部回收資金。
第十五條 申報指南中應明確事前和事中支持項目實施完畢后,用款單位應按約定時限提出驗收申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規定組織項目驗收,對不按約定時限申請驗收、驗收不通過等驗收異常情形予以處理。
第十六條 產業發展資金的安排、撥付、使用和管理,依法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和紀檢監察機關的監督管理,并接受市人大和社會的監督。
第十七條 資金下達時應明確用款單位獲得財政資金后應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會計準則和核算制度,各項支出嚴格控制在規定的支出范圍內。
第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項目單位在項目申報、審核、驗收和管理中的情況進行監督,對存在虛報、騙取、擠占、挪用等違規行為的單位,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廣東省社會信用條例》(廣東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80號)《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規定》(穗府令第166號)等法律法規作出嚴肅處理,追回產業發展資金;情節嚴重的,原則上5年內停止其申報產業發展資金資格。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產業發展資金中市工業和信息化發展基金、市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按照已有的管理辦法實施。
第二十條 各區可以根據各自區域的特點和產業發展的實際情況,設立產業發展資金或安排配套資金,支持本區工業和信息化產業高質量發展。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