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發改規字〔2023〕3號
黃埔區發展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改革局關于印發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業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現印發實施。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執行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發展改革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發展和改革局 廣州開發區發展和改革局
2023年12月27日
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為落實《廣州開發區(黃埔區)促進低空經濟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措施》(穗埔發改規字〔2023〕2號)(簡稱“《措施》”),便于政策實施,明確《措施》中相關條款的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一章 適用范圍
第一條 本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單獨入統的分公司視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或機構。
第二章 重大項目落戶獎勵
第二條 對在《措施》有效期內新引進的優質低空經濟項目,經認定給予最高3000萬元的落戶支持。
第三條 對在《措施》有效期內設立,且在規定時間內達到條件的項目,分別給予300萬元、500萬元的項目落戶獎,相關企業的認定條件和發放額度為:
(一)在《措施》有效期內與我區或下屬各招商部門簽訂投資協議的項目,且注冊設立公司。
(二)在《措施》有效期內,月度新增入統且當年營業收入達到1億元以上的零售業企業、當年營業收入達到0.5億元以上的其他現代服務業企業(含科學研究和技術服務業、互聯網和相關服務業、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租賃和商務服務業、居民服務業)、月度新增入統且在《措施》有效期內年產值達到1億元以上的制造業企業,發放第一期獎勵金150萬元。
(三)企業在本區注冊當年起連續三年中任一年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300萬元,且當年同比營業收入/產值、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均實現正增長的,發放第二期獎勵金150萬元;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500萬元,且當年同比營業收入/產值、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均實現正增長的,發放第二期獎勵金350萬元。本項規定每家企業僅可選擇一個檔次申請。
第四條 對在《措施》有效期內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投資協議并新落戶,且達到總部企業要求的制造業企業,發放第一期落戶獎500萬;達到一期條件后次年產值、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實現正增長不超過5%的,發放第二期落戶獎500萬;增長5%(含)-10%的,發放第二期落戶獎1000萬;增長10%(含)-15%的,發放第二期落戶獎1500萬;增長15%(含)-20%的,發放第二期落戶獎2500萬。兩期獎勵金累計最高3000萬元。
制造業總部企業應同時滿足:
(一)全資或直接控股子公司(股權占比51%以上)、分公司三家以上,其中區外公司2家以上(即區內申請總部企業1家,區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2家以上,總企業數3家以上);
(二)當年產值10億元以上且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3000萬元以上。
第五條 企業在達到第一期營業收入或產值條件后,可憑相應時間段的審計報告進行申請,如企業同時達到第一期和第二期的發放條件,可直接一次性發放全額獎勵金。
第六條 落戶獎認定程序如下:
(一)項目引進部門審核企業相關資料,提出符合項目落戶獎發放條件的企業名單及發放額度,必要時征求行業主管部門意見。
(二)經審議認定符合落戶獎勵條件后,通過政府門戶網站向社會公示擬獎勵名單,必要時通過報紙等新聞媒介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示后無異議的,由項目引進部門出具認定文件,完成落戶獎認定程序。
第七條 項目落戶獎其他情形說明如下:
(一)《措施》印發之日起從市外遷入的企業,統計關系須不遲于注冊關系遷入的下一年遷入本區,視同滿足月度新增的條件;在《措施》有效期內新增營業收入/產值、地方經濟發展貢獻達到本細則第四條規定條件的,按本細則的認定流程,參照新設立企業項目落戶獎給予獎勵。新增營業收入/產值為首個入統年度(即在一套表系統打印的調查單位基本情況表顯示區劃為黃埔區的首年)的營業收入/產值扣除注冊關系遷入前一年的營業收入/產值。
(二)月度新增是指上一年10月1日起成立,本年在本區達到規模(限額)以上入統的企業,屬于月度新增企業;或由項目引進部門根據其他可以表明企業月度新增的材料確定。
(三)項目落戶獎適用范圍不包括市內跨區遷移項目。
第三章 基礎設施扶持
第八條 在本區建設智能起降柜機、無人機小型起降點、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起降場、直升機起降平臺(分表面和高架)、中型起降場、大型起降樞紐等低空經濟相關基礎設施的企業,按照實際建設投入的50%分類別給予一次性補貼,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聯合相關職能部門完成竣工驗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進行補貼申請,各類型補貼額上限具體見第九條。
第九條 起降點設施點位需經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第三方專業技術團隊審查通過方可申請該項補貼,符合本扶持補貼發放范圍的建設標準及補貼上限如下:
(一)智能起降柜機:主要類型為智能起降無人機柜、無人機自動值守機庫、智能起降燈桿等,基礎配置需覆蓋5G網絡通信、監控設備、充換電設施等,補貼額度上限為10萬元/個。
(二)無人機小型起降點:主要用于中小型無人駕駛航空器起降的平臺,場地尺寸不小于5米(標準圓形直徑或方形最短邊),基礎設施需配置5G網絡通信、目視助航設施、監控設備、消防設施、充換電設施等,補貼額度上限為10萬元/個。
(三)電動垂直起降飛行器(eVTOL)起降場:主要用于eVTOL載人駕駛航空器起降的平臺,場地尺寸不小于20米(圓形直徑或方形最短邊),基礎設施需配置5G網絡通信、目視助航設施、監控設備、消防設施、充換電設施和專用停機庫等,補貼額度上限為100萬元/個。
(四)直升機起降平臺:主要用于直升機起降的平臺,包含表面起降和高架起降兩種類型。其中表面直升機起降平臺場地尺寸不小于26米(圓形直徑或方形最短邊),高架直升機起降平臺場地尺寸不小于16米(圓形直徑或方形最短邊),基礎設施需配置5G網絡通信、目視助航設施、監控設備、消防設施、充換電設施和專用停機庫等。表面直升機起降平臺補貼額度上限為100萬元/個,高架直升機起降平臺補貼額度上限為200萬元/個。
(五)中型起降場:主要類型為多種起降類型混合,基礎配置需設置2個或以上起降平臺以及覆蓋電力、5G網絡通信、目視助航設施、中型停機庫,補貼額度上限為200萬元/個。
(六)大型起降樞紐:主要類型為多種起降點類型混合(包含跑道型起降),基礎配置需設置4個或以上起降平臺以及覆蓋電力、5G網絡通信、目視助航設施、大型停機庫,補貼額度上限為300萬元/個。
第十條 扶持方式:
(一)起降點設施建設竣工時間應在《措施》有效期內且起降點設施點位經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組織第三方專業技術團隊審查通過。
(二)每家企業每年度該項補貼金額上限為600萬元。
(三)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根據企業提供的相關費用憑證及企業資質等材料開展專家評審,實際扶持金額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結果為準。
第四章 促進產業集聚
第十一條 支持低空經濟產業園區內集聚一批低空經濟創新資源,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或機構在《措施》有效期內在本區租賃研發、生產和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給予補貼。實際租金高于(含)50元/平/月的,按50元/平/月給予補貼;實際租金低于50元/平/月的按實際租金單價給予補貼。每年最高補貼100萬元,補貼期限最多3年。
第十二條 申請租金補貼的企業或機構應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一)以營業執照登記的日期為準,在《措施》實施后在本區新注冊設立的開展低空保障、運營服務、低空零部件及整機研制的低空經濟相關企業和機構,且在《措施》有效期內實繳注冊資本達到1000萬元以上(外資企業注冊資本折算成人民幣核算)正常經營的低空經濟相關企業和機構。
(二)具有經屬地房管部門備案的房屋租賃合同及租金發票。
(三)享受租金補貼當年達到規模以上。
(四)享受租金補貼期間,研發、生產、辦公場所對外轉租、分租,擅自轉變辦公場地用途的不予補貼。
第五章 低空飛行服務保障
第十三條 支持建設低空飛行器應用驗證場地,對獲得空域批復,提供試飛驗證公共服務的本區低空飛行試驗場的企業,根據每年實際運營費用給予最高50%補貼。
第十四條 扶持方式和標準:
(一)補貼期最多3年,且應在《措施》有效期內。補貼期的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按照實際運營費用分別給予50%、30%、20%補貼。
(二)運營費用是指相關低空飛行試驗場的管理人員費用、宣傳費用、場地租賃費用、場地維護費用等。
(三)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300萬元。
(四)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組織專家,根據企業提供的相關費用憑證及企業資質等材料開展專家評審,實際扶持金額以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審核結果為準。
第十五條 申請本扶持的企業應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提供試飛驗證公共服務的企業應已獲得空域批復。
(二)提供試飛驗證服務的企業擁有專業的服務團隊,團隊成員5人以上。
第十六條 鼓勵企業主導產學研用深度融合,與行業協會、高校和科研機構等展開創新合作,探索制定科學規范的公共服務平臺建設標準,共同搭建低空飛行服務、運營保障、試飛驗證、檢驗檢測、適航審定、在線交易等低空經濟領域的各類公共服務平臺,開展檢驗檢測、標準認定等各項服務,建立完備的低空服務保障體系。
第六章 適航航空器獎勵
第十七條 對將總部或研發、生產、制造落戶在我區的低空經濟企業,在落戶我區后獲得、并在政策有效期內持有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合格證(TC)、生產許可證(PC)并完成產品交付的,給予一次性獎勵。政策有效期內每家企業獎勵不超過3000萬元,同一企業獲得多個產品型號合格證、生產許可證的,不重復獎勵。
(一)在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大型載人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合格證(TC)后,并完成首批產品交付的,給予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在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大型載人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許可證(PC)后,且產品交付量達到50架,給予一次性獎勵1500萬元。
(二)在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大型非載人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合格證(TC)后,并完成首批產品交付的,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在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大型非載人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許可證(PC)后,且產品交付量達到50架,給予一次性獎勵500萬元。
(三)在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型號合格證(TC)后,并完成首批產品交付的,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在獲得中國民用航空局頒發的中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生產許可證(PC)后,且產品交付量達到50架,給予一次性獎勵300萬元。
第七章 標準制定獎勵
第十八條 鼓勵積極參與標準制修訂,提升黃埔標準影響力。按以下規定給予扶持:
(一)主導國際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50萬元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主導國家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30萬元、10萬元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推薦性國家標準(非產品類)按照當年度國家標準項目扶持金額的60%執行;主導行業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15萬元、5萬元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主導地方標準制定、修訂的,分別按照每個項目不超過10萬元、3萬元的標準給予主導單位扶持。對主要參與單位按照不高于主導同類標準制修訂扶持標準的50%給予扶持。
(二)標準制修訂扶持相關規定如下:
1.同一單位每年獲得國際標準制修訂項目扶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單位每年獲得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修訂3類項目扶持總額不超過100萬元。同一個標準項目有多個申報者符合扶持條件的,獎勵金額按比例分配。
2.各級標準制修訂參與程度判定依據如下:
(1)國際標準依據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通知中各項目的參與單位排序判定,處于參與單位第一位的為主導單位,處于參與單位第二至五位的為主要參與單位。不屬于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發布通知范圍的其他國際標準,由標準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參與程度的書面材料判定。
(2)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依據標準文本“前言”中起草單位排序判定,處于起草單位排序第一位的為主導單位,處于起草單位第二至五位的為主要參與單位。標準文本中沒有列出起草單位的,由標準的發布或歸口單位出具參與程度的書面材料判定。
3.國際標準指國際標準化組織(ISO)、國際電工委員會(IEC)、國際電信聯盟(ITU)發布的國際標準,由《采用國際標準管理辦法》確認的其他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標準,以及其他重要國際組織發布的國際先進標準。
4.不適用本扶持范圍的項目包括:標準適用范圍未覆蓋本區的地方標準、區域標準、團體標準,以及標準樣品、建筑工法、檢定規程。
第八章 核心技術產業化扶持
第十九條 鼓勵本區企業或機構圍繞低空航空器相關核心領域開展技術攻關,并實現產業化。對實現產業化的產品,按照其產值的2%給予單個產品最高100萬元補助。
第二十條 核心技術產業化扶持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一)扶持范圍包括低空航空器相關的電池系統、飛行控制系統、動力系統、航空級碳纖維機體等核心領域產業化產品。
(二)在《措施》有效期內,申請本扶持的產品在區內累計產值2000萬元以上。
(三)同一企業同一系列產品只可享受一次扶持。在已獲扶持產品基礎上后續迭代升級的產品不享受本條款扶持。
(四)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本扶持的兌現工作,在《措施》有效期內支持不超過10個項目。
第九章 示范應用場景扶持
第二十一條 對于提供低空飛行器載人飛行服務、載物飛行服務的示范項目給予補貼。
第二十二條 補貼標準:
(一)載人飛行服務:鼓勵開展包括但不限于開展觀光體驗、培訓訓練、應急救援、城市管理等多種業態的應用示范,根據飛行作業架次按航空器類別分類予以補貼,對于提供eVTOL無人駕駛飛行器、直升機飛行器飛行服務1000架次以上的示范項目,按照300元/架次給予補貼;對于提供滑翔機、旋翼機和輕于空氣航空器等輕型運動航空器飛行服務1000架次以上的示范項目,按照200元/架次給予補貼。
(二)載物飛行服務:對于提供低空飛行器年載物飛行服務10000架次以上的示范項目,按實際使用飛行器類別進行補貼。對于起飛重量不超過25kg的微輕小型無人機按照30元/架次給予補貼,起飛重量超過25kg的中大型無人機按照90元/架次給予補貼。
第二十三條 扶持方式:
(一)補助期最多3年,應用場景航線服務開通時間需在《措施》有效期內。
(二)每家企業每年度該項補貼金額上限為500萬元。鼓勵打造低空飛行運行基地,允許多家企業共同合作。運行補貼可以運行基地為主體申報補貼,按基地內各企業的飛行作業架次總和聯合申報運行補貼,后自行按比例分配補貼金額。
(三)由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委托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根據企業提供的飛行架次憑證材料進行審查和專家評審,實際扶持金額以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審核結果為準。飛行架次數評定依據的交易記錄包括但不限于《措施》施行期內發生在黃埔區資金往來的業務憑證、門票銷售記錄、賬簿、場地租賃協議、培訓協議、關于每筆交易的數據信息、反映交易真實情況的合同、單據、業務函件等;飛行架次數評定依據的飛行報批記錄包括但不限于飛行器研發制造型企業后臺管理系統的飛行數據、向飛行管制部門申報空域、申請飛行計劃的記錄、運行主體內部標準作業程序的報批記錄等。
第十章 重點項目扶持
第二十四條 對帶動性強、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大的低空經濟產業重點項目,經管委會、區政府同意,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議”方式,不限于《措施》扶持事項,另行予以重點扶持。
第十一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措施》所稱低空經濟相關企業,是指具有獨立法人資格,主營業務為通用航空、無人駕駛航空器整機及零部件制造、低空飛行、運營及保障等低空經濟產業鏈條相關企業。《措施》所稱小型、中型、大型無人駕駛航空器等概念與國務院、中央軍委頒布的《無人駕駛航空器飛行管理暫行條例》保持一致。
本細則第二章至第十章扶持均采用后補助方式進行;申請扶持的企業或機構,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策兌現窗口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由區投資促進部門、各招商部門負責兌現重大項目落戶獎勵(招商部門包括:區發展改革部門、投資促進部門、科技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商務部門、文化廣電旅游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金融部門,知識城合作事務辦、穗港智造合作區管委會、黃埔臨港經濟區管委會、生物島管委會、穗港科技合作園管委會);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兌現基礎設施扶持、示范應用場景扶持;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兌現促進產業集聚、核心技術產業化扶持;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兌現標準制定獎勵;區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門和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共同負責兌現低空飛行服務保障,其中對提供試飛驗證公共服務運營費用補貼由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兌現。
第二十六條 符合《措施》規定的同一項目或同一事項,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復、補差發放(已獲得其他扶持資金但低于《措施》扶持標準的,按照差額進行發放)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七條 單個項目獲得上級和本區財政資助總額不超過項目實施單位自籌資金總額。符合本細則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單位基本賬戶。獲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或機構自行承擔。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措施》扶持范疇。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單位,須簽訂相關承諾書,承諾包括但不限于應按要求提供真實、有效的申請材料等內容,如違反承諾,相關單位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不主動退回的,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相關扶持資金,對申請單位情況予以公示并通報全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單位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關信息依法依規納入廣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并依法實施失信聯合懲戒。
第二十八條 項目實施的企業或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兌現部門、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整改,并視情況停止撥付或收回已撥付資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弄虛作假騙取資金的;
(二)不按規定使用資金,轉移或挪用資金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改變項目總體目標和主要建設內容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二十九條 本細則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各牽頭單位負責實質審核。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時間、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相關部門在政策兌現系統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對審核通過的扶持申請,由對應資金發放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審核不通過的,不予兌現。
第三十條 本細則涉及的營業收入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后一位(舍尾法)。
第三十一條 本細則所涉及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最終補貼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后的尾數)。
第三十二條 《措施》及本細則中“以上(下)”包括本數,“不滿”“超過”不含本數。
第三十三條 《措施》所需資金由區政府、管委會安排,分別納入區發展改革部門、投資促進部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業務主管部門以及各招商部門年度預算安排,其中,相關扶持獎勵補貼的比例和限額均為上限數額,并且其比例和金額受年度資金預算總量控制。各業務主管部門按廣州開發區、黃埔區的有關文件規定負責資金審核發放,按區預算績效管理相關規定做好預算績效管理工作,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三十四條 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廣州開發區、黃埔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扶持資金應當用于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的單位或個人,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進行處罰,并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0月23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