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埔商務規字〔2024〕1號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關于印發進一步促進廣州開發區廣州市黃埔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各有關單位:
《關于進一步促進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經分管區領導審定,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
2024年1月15日
關于進一步促進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
總則
第一條【制定依據】根據《關于進一步促進廣州開發區 廣州市黃埔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穗埔府規〔2023〕6號)(以下簡稱新《若干措施》),為便于政策實施,明確相關條款具體內容及操作規范,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適用對象】新《若干措施》和本實施細則適用于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系及統計關系在廣州開發區、黃埔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范圍內,有健全財務制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相關跨境電商對外貿易額納入本區統計,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企業。
第三條【申報材料和流程】申請新《若干措施》扶持資金的企業須提交承諾書,承諾知悉相關獎勵政策及約定。獲得新《若干措施》扶持的企業如違反承諾,應當主動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
符合條件的企業兌現相關扶持政策所需提交的材料和業務流程以區商務部門在區政策兌現系統公開的相應辦事指南為準。
支持跨境電商主體發展
第四條【引進企業帶動產業跨越式發展】對在政策有效期內新設立或從廣州市外遷移至本區的跨境電子商務平臺企業、服務企業和經營企業,符合認定條件的,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的落戶獎勵。具體認定條件如下:
(一)申請本獎勵的新設立企業應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1.政策有效期內在本區新設立。
2.實繳注冊資本3000萬元以上: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專項報告為準(需涵蓋實繳注冊資本使用的審計情況),外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以驗資報告為準(需涵蓋實繳注冊資本使用的審計情況;以外幣出資的,則以出資當日匯率匯算成人民幣;外方實繳注冊資本還應納入商務部業務系統統計)。實繳注冊資本專指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資。
3.在政策有效期內入統:入統指達到規模以上或限額以上、納入本區統計部門統計,實現年度入統或月度入統。
4.實現年營業收入30億元以上,且當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達500萬元。
5.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于若干措施扶持范圍。區內已有工業企業在本區投資新設立獨立法人銷售企業,新設立企業或原有企業營業收入正增長的,或者區內企業母公司在本區新設企業,區內原有企業年營業收入正增長的,新設立企業仍屬于若干措施的扶持范圍。
(二)申請本獎勵的廣州市外遷移類企業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廣州市外遷移至本區的上一年度營業收入達30億元;
2.在政策有效期內從廣州市外遷移至本區;
3.實繳注冊資本累計3000萬元以上(即含市外實繳部分)。內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以具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專項報告為準(需涵蓋實繳注冊資本使用的審計情況),外資企業實繳注冊資本以驗資報告為準(需涵蓋實繳注冊資本使用的審計情況;以外幣出資的,則以出資當日匯率匯算成人民幣;外方實繳注冊資本還應納入商務部業務系統統計)。實繳注冊資本專指貨幣出資,不包括其他方式出資;
4.在政策有效期內入統,并實現年營業收入比遷入前一年增長10%以上,且當年度地方經濟貢獻達500萬元。
扶持跨境電子商務載體發展
第五條【扶持跨境電商監管中心】對跨境電商監管中心,按年跨境電子商務包裹量及增幅,給予資金扶持;上年度跨境電子商務包裹量無基數的,以200萬件作為基數。
(一)扶持條件和扶持金額:
1.年跨境電子商務包裹量達1000萬件以上,且年度同比增長5%以上,給予200萬元資金扶持;
2.年跨境電子商務包裹量達500萬件以上、1000萬以下,且年度同比增長10%以上,給予100萬元資金扶持;
3.年跨境電子商務包裹量達300萬件以上、500萬以下,且年度同比增長20%以上,給予50萬元資金扶持。
(二)跨境電子商務包裹量是指通過跨境電商監管中心駐點海關放行的包裹數量,包括B2B2C進口、B2B2C出口、B2C進口、B2C出口、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等業務的包裹量。
第六條【支持跨境電商企業集聚辦公】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最高50萬元扶持,政策有效期內扶持期限最長3年。
(一)政策有效期內在本區新設立;
(二)在政策有效期內達到規模以上或限額以上,“規模以上”“限額以上”按國家統計局標準確定;
(三)在廣州人工智能與數字經濟試驗區魚珠片區(西至魚珠,東至東二環高速,北至廣園快速,南至珠江)租賃辦公用房開展跨境電商業務的企業;
(四)租賃面積須達到300平方米以上,以租賃合同為準,租賃合同需向屬地街道備案;
(五)扶持范圍只限實際場地租賃費用,不包含物業管理、水電、增值稅等費用。
申請辦公用房租賃補貼的企業,須承諾在享受資助期內不對外轉租,違反規定轉租上述場所,或改變上述場所用途的,應退還已獲得的補助。
支持跨境電商全球中心倉和國際配送網絡建設運營
第七條【支持建設運營國際物流分撥中心、全球中心倉】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給予一次性300萬元的扶持。
(一)建設運營國際物流分撥中心或全球中心倉:
1.建設包括硬件和軟件的投入;
2.國際物流分撥中心指在海關監管區域內開展集結和分撥業務,面向國內和國外兩個市場,實現庫存共享、供應鏈協同、多種貿易方式融合、全球履約交付的業務形態;
3.全球中心倉指允許非保稅貨物以非報關方式進入海關監管區域,與保稅貨物集拼、分撥后,實際離境出口或出區返回境內,實行非保稅貨物在海關監管區域設立賬冊,在區內完成與保稅貨物的集拼、分撥的跨境貨物分類監管場所;
4.國際物流分撥中心和全球中心倉由區商務部門根據上述定義認定。
(二)為20家以上品牌商提供進出口服務,包括但不限于倉儲、物流、報關等;品牌商指經營一個或多個自有品牌商品的生產型企業或銷售型企業;自有品牌指具有獨立注冊的商標注冊證。
(三)實現年營業收入超過50億元。
第八條【支持海外倉建設】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跨境電商企業,給予每個海外倉項目20萬元的一次性扶持,每家企業每年扶持資金最高100萬元。
(一)在政策有效期內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公共海外倉;
(二)年跨境電商對外貿易額達500萬美元以上。
企業需在滿足年跨境電商對外貿易額達500萬美元以上的次年申請扶持,申請時海外倉項目需被認定為國家級、省級公共海外倉,不要求被認定年度與對外貿易額達500萬美元度同年。
打造跨境電商良性發展生態圈
第九條【鼓勵培養跨境電商人才】支持符合條件的跨境電商人才享受本區《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聚集“黃埔人才”實施辦法》及相關政策。
第十條【支持自主品牌培育和標準制定】對出口產品在境內外注冊自有商標,按《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知識產權專項資金扶持和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給予扶持;對主導制定跨境電商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按《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質量強區專項資金管理辦法》及相關政策給予扶持。
第十一條【支持跨境電商數據資源整合利用】對同時滿足以下扶持條件的企業,給予每年50萬元資金扶持,由區商務部門對照扶持條件進行認定。
(一)運營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臺:跨境電商公共服務平臺指服務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的綜合信息服務平臺,涵蓋跨境電子商務經營主體和進出口全流程的國際貿易平臺,為企業開展跨境電商進出口提供電子訂單、電子支付單、電子收款單、電子物流單、電子清單申報、收匯、退稅等服務功能的公共服務平臺;
(二)平臺統計數據共用共享:具體指向區商務部門提供黃埔區跨境電商企業名單、聯系方式、進出口額等統計信息;
(三)為本區構建跨境電商產業生態提供數據支撐服務:數據支撐服務指為區商務部門提供本區跨境電商產業發展分析報告,作為產業規劃和政策制定的參考。
附則
第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中,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跨境電商經營企業、跨境電商平臺企業和跨境電商服務企業;
跨境電商經營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商平臺或獨立站開展進出口業務企業,以及借助第三方跨境電商平臺開展進出口業務的企業;
跨境電商平臺企業是指在境內辦理注冊登記,為交易雙方(消費者和跨境電子商務企業)提供網頁空間、虛擬經營場所、交易規則、信息發布等服務,設立供交易雙方獨立開展交易活動的信息網絡系統的企業;
跨境電商服務企業是指為電子商務進出口企業提供物流、報關、信保、融資、收匯、退稅等相關服務的企業;
跨境電子商務對外貿易額是指納入本區統計的跨境電商貨物金額,包括網購保稅B2B2C進出口、跨境直郵B2C進出口、跨境電商B2B直接出口、跨境電商出口海外倉等貨物金額;上述模式對應海關監管方式代碼分別為1210、9610、9710和9810。企業開展上述業務前,需向區商務部門報送業務開展計劃。
第十三條 新《若干措施》扶持年度為2021年至2023年,其中2021年、2022年已按原《關于進一步促進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穗埔府規〔2021〕17號)進行扶持。申請新《若干措施》扶持的企業,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企業所提交的申請文件,需提供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加蓋企業印章),核驗原件,收取復印件。
第十四條 符合本實施細則的同一項目、同一事項,如果同時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含上級部門要求本區配套或負擔資金的政策規定)的,按從高不重復的原則予以支持,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五條 對符合新《若干措施》扶持條件的企業,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相關資金發放部門根據企業提供的相關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后,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企業基本賬戶。企業取得扶持資金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承擔。嚴禁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扶持企業的資金,應當用于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六條 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新《若干措施》所需資金納入區商務部門年度部門預算申報。新《若干措施》涉及的政策兌現事項采用“一門受理、內部流程、集成服務、限時辦結”政策兌現辦理模式,區政策研究室負責形式審核和跟蹤督辦,區商務部門負責企業扶持資金的認定、審核、發放和績效管理工作,區有關部門負責提供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相關數據,并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七條 新《若干措施》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制度,并接受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財政、審計、監察等機關的監督。
第十八條 申請扶持資金的企業如弄虛作假騙取若干措施資金的,一經發現,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資金發放部門應當追回已發放的扶持資金,依法公示企業失信行為并通報區相關部門,并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扶持申請。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新《若干措施》提到的貨幣單位,均以人民幣計算。涉及“達”“達到”“以上”“超過”的數額均含本數,“以下”“不超過”均不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美元與人民幣計價的,按扶持資金申報當月第一天中國人民銀行的外匯牌價計算。
第二十條 新《若干措施》所涉及扶持金額以人民幣為單位,最終扶持金額計算精確到萬元(舍去萬元位后的尾數)。
第二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所引用的區級文件,如因修改或者重新制定被替代的,應當適用修改或者重新制定后的文件。
第二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4年1月20日,有效期滿但相關扶持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原《關于進一步促進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跨境電子商務產業發展若干措施實施細則》(穗埔商務規字〔2022〕2號)同時廢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